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关系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对于农村土地房屋承包有哪些影响?
1.成员权以成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始终。成员权只与成员资格联系而与社员个人的人身无关,成员因出生或加入集体组织而取得成员资格,享有成员权;成员因死亡或者退出集体组织而丧失成员资格时,成员权也跟着灭失。
2.成员权是一个复合的权利,既有经济性质的,又有非经济性质的。成员权本质属于社员权。成员权主要表现为以求得经济利益为主的对集体土地经营利益的分配权以及以非经济利益为取向的对集体所有权行使的表决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
3.成员权的取得与成员权的实现有时是不同步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的前提是发包方开始发包土地,成员资格取得以后,发包方发包土地以前,只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期待权来处理。如果一旦取得了成员资格就马上行使成员权,势必要经常调整土地,一则与法律规定的30年不变矛盾,二则经常调整土地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成员权是期待权而非既得权,是附条件而非无条件,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成员权才能实现,即取得土地承包权。
4.成员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成员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一种自然权利。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外来人可以与集体组织约定并征得集体组织成员会议的同意取得成员权,但这种约定或同意的依据归根结底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5.成员权是一种有限制的私权。集体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从本质上看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即私权,但这种私权又是一种有限制的私权。实际上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都是有限制的。成员权作为一种私权,其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限制外,还有特殊的限制即其行使时要受集体统一意志的强烈制约,在一般情况下个别成员无权进行处分,尤其是行使经济民主管理权即共益权时。出现这种限制是由于成员权是来自于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中的一员的所有权。所以,成员权与其他私权相比,其限制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是一种有限制的私权。
6.成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成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成员权中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利益分配请求权,在未经具体分配时,是一种抽象的总括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不是债权。在已进行具体分配、分配额确定后,可以转化为债权。这种债权可以单独地转让或继承。成员权与人格权的专属性不一样,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或继承,不得抛弃,但成员权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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