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问题不仅是一个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婚姻家庭不稳定会引发一系列的,如青少年犯罪、吸毒、心理疾病、单亲家庭的失业问题、社会福利保障、恶性刑事案件、社会动荡和不安定因素等等。每一个家庭稳定了,社会就和谐了。
婚姻家事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土豆条款的是与非!
企业家婚变正在成为当下热门的话题,巴菲特说他生平中最重要的投资并不是买入哪支股票,而是选择跟谁成婚。所谓人生无定命,有时成也婚姻败也婚姻。
重庆小天鹅、金典地产、雕刻时光咖啡、当当网、益佰制药、腾达建设、SOHO中国等这些知名的企业,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夫妻档。夫妻共同创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是非常符合国情的,很多夫妻把企业从家庭小作坊逐渐做强做大,引入资本运作并成功上市,但是如若日后婚姻破裂,将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冲击。
土豆条款,其诞生,就源自土豆网赴美上市途中创始人前妻发起财产诉讼,VC开始意识到企业创始人婚变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于是制定相关控制条款。一系列的控制条款,统称为土豆条款。
这里简要说一说土豆条款产生的背景,土豆网的创始人王微2005年从贝塔斯曼辞职,在上海与四五个人开始创业,做当时还未有过的视频网站,这时王微还是单身,没有结婚。2005年年底,王微就拿到了A轮的融资,之后不久,王微结识了上海电视台主持人杨蕾,两人一见钟情。杨蕾虽然没有在土豆网正式出任什么职务,但也为土豆网的发展尽着自己的一份力,杨蕾利用自己在传统媒体圈的资源,为土豆网的企业公关宣传做了很多工作。2007年8月,王微与杨蕾登记结婚。这场婚姻仅维持了一年即出现裂痕,2008年8月,王微提出离婚,但直到2010年3月,双方最终由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5月、2007年4月土豆网分别又获得了B轮与C轮的融资,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2008年4月,以及2010年7月,土豆网又获得了D轮、E轮的融资。2010年11月9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上市申请,然而,就在土豆网递交上市申请之时,杨蕾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王微所持土豆网的股权,导致土豆网纳斯达克上市半路夭折,虽然土豆网于2011年下半年成功在美国实现上市,但是已错过了最佳的上市时机。
土豆网创始人的婚姻财产诉讼给创投业带来了一场不大不小的冲击,土豆条款应运而生。最早的条款设计是比较粗糙的,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比如约定,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须经董事会同意,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或公司创始人应承诺婚姻的持续。这样的约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婚姻关系是最为典型的人身关系,其本质属性决定了限制或试图限制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都是对人身自由的严重限制。
土豆条款控制的只是与之相关的股权结构及争议问题的解决,并非控制夫妻感情本身。感情能够通过一纸契约控制吗?肯定不能,即使你在协议里明文规定多少年内不充许离婚,这也是一个无效的约定,因为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条文的规定,即限制了离婚自由。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如果要尽可能避免土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就不应该试图正面要求夫妻维系婚姻状况或对离婚事项设定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性的限制。
土豆条款应如何设计,得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土豆条款”非万能,法律也非万能。
作为企业创始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应该如何规避投资风险呢?企业夫妻档双方在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做怎样的安排?
1、一般情况下,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基本上都是隐名股东,也就是说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中是没有夫妻这一方的名字的,只有夫妻另一方,夫妻另一方是显名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发生纠纷对公司经营重大决策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因为隐名股东没有表决权,也不参与公司任何事项的决策,基本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影响较小。
2、另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均参与公司的经营,各自负责某一方面,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中均有记载,双方均是显名股东,那么此时夫妻双方在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关键。在没有其他外人股东的情况下,夫妻股权一方占49%、一方占51%,这样的股权配比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安排,必须经过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等,当夫妻发生纠纷,这些事项达不成协议,双方对公司运营又存在分歧,此时就很容易陷入公司僵局。
3、还有一种情况,公司股东除了夫妻两个人以外,还有其他股东,那么当夫妻双方发生纠纷时,就要看其他股东是与夫妻哪一方站在同一条阵线上,能够形成绝对控制权,也就是至少能达到持股67%以上,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婚前财产协议签还是不签?
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社会大背景下,企业创始人离婚后,再一次结婚时,如何掌控企业的完全所有权就是应该予以考虑的内容了。
大家上网百度一下,可以查到很多婚前财产协议的范本,基本上约定了两大块内容,一是婚前财产的范围,一是婚前财产的归属。我本人认为仅对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进行约定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法定的。婚前财产协议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发生的增值部分到底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能否约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婚前财产协议基本上是双方充分沟通、充分协商、统一认识的结果,在目前的传统环境下,签婚前财产协议还算是比较前卫的一件事,上海曾经有过一项调查,96%的人是抵触婚前协议的,所以婚前协议的签订是非常客观、冷静和理智的,必须要夫妻双方对此都有一定的认知度才行。
三、忠诚协议的效力?
首先看看一般什么情况下,忠诚协议会发挥它的作用。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类似的现象,男方在外有婚外情,并且与她人生育子女,就是有一个私生子,这种情况下,男方配偶往往依据固有的道德观念去理解法律,认为起诉到法院离婚时可以得到损害赔偿。那么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这里就存在一个民众认识与法律界定有差距的问题。如果仅仅依据老公有婚外情,还有私生子的事实要求过错赔偿,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获得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必须是“两性间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外情+私生子≠重婚。对于纷繁复杂的婚外性行为,法律不能一概而论,更多的婚外性行为属于道德领域规范,只有达到了一定的严重性,才由法律进行规制。
怎样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以及情况发生后女方权益如何进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签订一个《忠诚协议》,对婚外情等行为约定相应的赔偿金,也就是过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忠诚协议签得好,才能够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实践中,忠诚协议的内容可谓五花八门,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的时候,大部分的忠诚协议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忠诚协议在签订的过程中,如果有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考察几个方面的因素,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等。重点关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为普通公众对法律知识往往不熟悉,什么是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知道,而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契约改变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尤其是事关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而现实中很多的忠诚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就是因为违反了这一条款。比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过错方不能看望子女,或不能监护子女,丧失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这样的规定肯定是无效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定的,这里就不能通过契约的方式改变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再比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过错方与他人通奸的,或有外遇的,就不能提出离婚,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限制离婚就是限制人身自由,肯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忠诚协议也是无效的。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的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也就是说,忠诚协议的条款不能违反上述内容,如果违反了,就有可能是无效的。法律最基本的一个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什么是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包“二奶”,并把夫妻共同财产无偿地转移到“二奶”的名下,比如“净身出户”,比如立遗嘱将财产全部遗赠给“二奶”及非婚生子女等等,在这里,针对具体的个案情况,法官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成了法律难题?
现在的房价,尤其是深圳的房价,一般的年轻人靠自己的工资收入根本买不起。子女要结婚了,小两口没有钱买房,作为有条件的父母,自然会想到出资给他们买套房来住,这是中国特有的传统家庭文化,体现了父母对下一辈的关心和照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是不是就视为对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呢?法律没有明确说这个事,上述条文的含义是有这样的一个意思在里面,但是现实操作过程中,比较难实现。为什么?因为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前提,即父母的出资行为法律解读为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到底是不是赠与呢?这个作为出资的父母有发言权。父母说,当时买房时是说借钱给他们的,并没有赠与给他们,是一种借贷行为,甚至出资的父母要求自己的子女出具一份欠条,此时,对于另一方来说,即使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借款买房的钱也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割。
五、遗嘱之律师见证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飞机飞着飞着就不见了、看个飞机起飞都把自己看没了,天津爆炸等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让人感叹祸从天降,现在网上流行一句话,谁也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哪个会先来?
由于受到传统理论的影响,企业家往往对过早谈及“身后事”讳莫如深。法律上的立遗嘱,在民间有个通俗的说法,叫“写一张平安纸”。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
什么是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比较容易理解,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财产的基本形态,如果界定清楚,那么也比较容易分割。重点说说股权。股权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财产权利,一个是股东身份。股权如果发生法定继承的话,同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只有一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这样就会出现股权比例均等的情形,容易导致控制权的转移,或者企业受到损害甚至解散。如果通过遗嘱的形式,对企业股权有一定集中度的安排,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股东身份能否继承,要看股权的性质,我们知道深圳各街道都有股份合作公司,它的股权能否继承?大部分的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均规定,如果股东去世,则股权现金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股东身份是不能继承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要看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继承是否另有规定。而目前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权结构比较单一的企业,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股东身份可以继承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家对于股东身份安排继承人继承是可以实现的。
企业家对身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及早作出安排,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实现。在我国遗产继承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这五种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有效要件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为有独立的第三方公证机关参与。自书遗嘱,效力认定有时候会产生大麻烦。还记得那场旷日持久的世纪争产案吗?香港富翁龚如心与其公公王廷韵争夺王德辉巨额遗产的官司,对王德辉书写的四页自书遗嘱,经过世界级顶尖的笔迹鉴定专家鉴定之后疑点很多,得不出确定的唯一结论,也就是不能确定是否为王德辉本人书写,龚如心作为被告,初审、二审均败诉,直至终审才柳暗花明,香港终审法院依据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方的原则,对疑点作出了有利于被告方的推断,才解开了巨额遗产归属之谜,最终尘埃落定。我们知道,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遗嘱的真伪存疑,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录音遗嘱,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现在的电子设备非常发达,有时当事人会采用视频录像的方式立遗嘱,那么必须注意视频立遗嘱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属于法定遗嘱的形式,不能想当然地把视频遗嘱与录音遗嘱等同,所以还是需要按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制作遗嘱。律师一般都不建议当事人采取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律师遗嘱见证,就属于代书遗嘱,这种遗嘱形式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也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遗嘱法律效力高。第二,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对当事人立遗嘱的相关事项进行专业化的指导。第三,相比自书遗嘱,律师遗嘱见证书可以当事人保留一份,并在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保管方便、稳妥,不会造成损坏、涂改、遗失等。第四,相比公证遗嘱,费用比较低。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如果想要立一份遗嘱,建议还是进行公证遗嘱或者律师遗嘱见证,以免今后发生争议,亲人反目成仇。
什么时间立一份遗嘱,对于个人来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我们现在的家庭结构已经不像过去那样是大家族,四世同堂、三世同堂,现在的家庭单位越来越小,基本上是三口之家,父母一辈的兄弟姐妹由于跨地域生活,联系越来越小,而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独生子女越来越多,这也是未来家庭结构的一种发展趋势。所以对具体个人而言,什么时间选择立一份遗嘱,没有统一的答案。
我国关于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少,条文比较粗线条,主要是通过一部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一部继承法进行规范。《婚姻法》是1980年制订,只有37个条文,2001年进行了一次修正,也只有51个条文,而三个司法解释就有170多条。《继承法》是1985年制订的,也只有37个条文,事隔二三十年,我国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婚姻家事的法律风险防范也越来越重要。
总之,婚姻家事,感性与理性相生相伴,情与法相克相容,用法律思维,解决情感问题,为婚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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