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将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离婚案件如果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是请求法院判令接触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权判定的,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按件收取;
3、在北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纳150元。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财产,这笔费用是必须交的;
4、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北京各法院通常采取预先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的方式,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当交纳150元,先预收75元,至于另一半,则在法定情况下补交。
离婚诉讼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责,离婚诉讼案件一般平分;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6、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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