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代理方:三被告
一、案情简介
原告鲍某与被告骆某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院内,后双方在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鲍某认为在某院内建造的北房东数第一间、南房东数第一、二间及二层的房屋系原告鲍某和被告骆某强结婚后建造,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未予处理。后该房拆迁,全部拆迁款由被告领取,故原告主张属于原告的拆迁利益1197510.1元。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骆某臣及李某明系夫妻关系,其认为诉争的房产及拆迁款与原告无关,房子是该二人所建,建房款也是二人所出,原告无权进行分割。
二、律师办理经过及结果
三被告委托田丽丽律师办理其与原告鲍某的共有物分割一案。经了解,诉争房产是在2000年所建,在2007年由被告骆某臣及李某明出资所建,二被告出示了当时建房时各项开支记录、当时为建房向他人借款的证明、宅基地审批证明等。后本案经现场查勘及多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诉争的房屋有原告的四分之一份额,被告给付原告27.3232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一审判决(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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