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代理方:被告崔某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祝某与被告崔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在2014年经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祝某称在与被告崔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产,原告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祝某要求分割该房产及房产增值部分。对此,被告崔某不同意。崔某主张诉争房产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该房产的出资人是其父母及其弟弟,该房产真正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崔某之弟,诉争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祝某无权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就如何分割诉争房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原告祝某诉至法院。
二、律师办案经过及结果
田丽丽律师接受被告崔某的委托办理此案。经了解,被告崔某与原告祝某之间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极其不好,彼此根本无法沟通。崔某为证明诉争房产是其弟弟的财产,出示了很多证据材料,但经律师分析,相关材料及案件事实对被告崔某非常不利,律师建议与原告祝某协商解决此事,可能被告崔某的利益才能最大化。后崔某采纳律师建议,律师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期间沟通数次,经过律师做的大量沟通工作,原告祝某最终接受了被告崔某提出的房产分割意见,原告祝某撤诉。至此,本案和平解决,原被告双方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