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继承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方:原告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时某凤与被告时某有、时某囤、时某义、时某荣、时某凤系兄弟姐妹关系,被告何某系原告之弟时某起(1999年离异,2001年去世)之女。原告之父为时某祥,之母为白某花,二人分别在2005年和1999年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产登记在原告之父时某祥名下。在时某祥及白某花在世时,口头承诺该套房产在二人去世时归原告一人所有,且购买该套房产的钱也是由原告一人出资,原告及除何某以外的其他被告均表示知晓并认可。被告何某系时某起之女,时某起在2001年去世,被告何某对前述约定不予认可,双方对诉争房产如何分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原告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及判决结果
本案原告与被告何某就房产如何分割分歧巨大,经法院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判决诉争房屋原告占有87.5%的份额,被告何某占有12.5%的份额,原告给付被告何某房屋折价补偿款16.25万元,诉争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
判决书见下图:(判决书内容较多,节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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