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及二审
代理方:原告及被上诉人北京某酒店
案件结果:胜诉,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酒店与被告刘星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酒店四层部分房屋共计450平米出租给被告刘星星用于商用,年租金37万元,被告刘星星承租房屋后一直使用但拒付房屋租金,遂原告北京某酒店委托田丽丽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办案思路
田丽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原告北京某酒店与被告刘星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原告北京某酒店提供出租房屋产权证明。此时,原告北京某酒店称该出租的房屋是未经审批私自改建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田丽丽律师询问原告北京某酒店希望通过诉讼实现什么诉讼目的,北京某酒店称希望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并搬离出租的房屋。田丽丽律师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确定诉讼策略,在一审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按每年37万元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3、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酒店4层房屋。
三、律师办案结果
上述一审诉讼请求全部获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一审胜诉。后被告刘星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星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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