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争议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孙X在2006年8月7日入职邦士食品公司,2015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22日邦士公司在未与申请人孙x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发出解除通知书,为此孙x多次与邦士公司协商,但均未得到妥善处理。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邦士食品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向申请人孙某支付赔偿金差额58192元。
二、仲裁裁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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