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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代理方:原告牛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牛某与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0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北京快吉客授权原告牛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诺德中心二期5号楼1-112底商设立“快吉客”中式快餐店,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8.98万元合作金及1.2万元品牌管理费。原告交纳完前述费用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助原告筹备开店,也未进行开业指导,且自原告交纳前述合作金及品牌管理费后,被告再没有安排任何北京快吉客工作人员到店协助原告筹备开店事宜,同时被告也未按照约定对原告的店面进行装修,未履行其官方网站及合同承诺的整店输出模式、运营全面支持、完善的培训体系、终身技术指导、整体广告宣传、跟踪指导支持等约定的义务。原告为此曾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加盟承诺义务后,被告开始拒接原告电话及拒绝回复原告的任何信息,且原告事后发现被告没有政府颁发的经营招商加盟连锁的合法证件。后原告为减少经济损失,另寻其它公司加盟合作,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交纳的8.98万元合作金及1.2万元的品牌管理费,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6万元。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在法庭及律师多方沟通协调下,被告同意退还原告7万元,且该款项在开庭当天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因被告已退款,故原告申请撤诉,本案圆满结案。

二、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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