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代理律师:田丽丽律师
委托人:程xx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1日,原告程xx在被告经营的运河苑渡假村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因被告经营管理的水滑梯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向游客做任何安全提示说明,导致原告程xx在从水滑梯下滑的过程中右小腿胫排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在住院治疗的过程中,花费医疗费79206.1元、护理费5376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7000元以及因请假治疗导致的误工费457261元。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要求被告运河苑渡假村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程xx诉至法院。
二、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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